关于按时交纳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7 浏览次数: 414

各党总支:
       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请各党总支从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工资变化情况更新交纳党费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党费核算工资基数
       按照规定要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党费交纳基数,是按党员每月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补贴-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金额”为计算基数(可从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查询)。见习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按“见习工资”计算。
       二、党费交纳比例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有关要求
       1.2016年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核定以2016年1月份工资数据为标准,以党支部为单位逐一核定每名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并认真填写汇总《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见附件2),经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党总支公章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组织部审核备案,电子版发至bzxyzzb@163.com,联系电话:3196546(88546)。
       2.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基数核定工作,安排专人认真核定所属各党支部党员的交纳基数。党总支书记要认真负责,确保党费基数核准、核实。
       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自觉地向所在党总支、支部交纳党费,党总支每季度汇总后交党委组织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为更好地发挥党费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各党总支要按照《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滨院办〔2009〕13号)和《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滨院办〔2012〕22号)要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学校下拨的党费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手续齐全。
       附件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党员党费基数核定表》


                      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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